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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(部分)
第十条
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
(一)发表权,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;
(五)复制权,即以印刷、复印、拓印、录音、录象、翻录、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;
(六)发行权,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;
第二十五条
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,应当订立书面合同。
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
(一)
作品的名称;(二)
转让的权利种类、地域范围;(三)
转让价金;(四)
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;(五)
违约责任;(六)
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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